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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共享-01    

 汽車共享一詞起源於英語(以前經常為兩個單獨的單詞,今天偶爾會用連字符連接),目前被國際廣泛接受。同義詞包括荷蘭語,法語汽車共享, 丹麥語拼車,義大利語共乘和瑞士語拼車。在英國,術語「汽車俱樂部」已被使用,而「合夥用車」也可認為是車輛共乘。

「拼車」或「車輛共乘」是指共享使用某一特定旅程的汽車,尤其是上下班工作的人,通常他們有車卻一起搭乘以節省費用。然而,在英國,通用語為搭車(hitch),在美國被稱為拼車(ridesharing). 本文討論汽車共享近年來在英國的發展,此計劃亦被稱為汽車俱樂部(這一用語,在美國,是指忠實的汽車愛好者)國際通用語汽車共享(carsharing)一詞正逐步流行。

受創新的啟發,汽車共享在世界各地自發湧現,根據用戶和組織者的目的,各地用不同的方式進行。一個小型的非正式的新企業可能只有一輛共享車和少數的共享者。大型服務往往集中在有許多潛在客戶的城市地區。

拼車不同於傳統的汽車租賃,區別如下:

汽車共享無辦公時間限制
預定,取車和還車都是自助服務
用車可按分鐘,按小時或按天數計算
用戶成員已提前獲取駕車資格(通過駕駛背景檢查並已建立付款方式)
車輛位置分布在整個服務區,經常位於公共運輸入口
價格已包括保險和燃料費
汽車在每次使用後不提供(潔凈燃料)服務,儘管某些項目,如Car2Go不斷清洗並且給他們的車隊加油。

 

汽車共享的形式可以很簡單(如家人之間對同一台車的共享),也可以很複雜。在此,我們討論的汽車共享,是「組織性汽車共享(organized car sharing)」,亦即,若干台車輛由某一個組織來擁有,而該組織之成員只要透過一定的預約程序就可以使用這些車輛。

 

▎汽車共享源於瑞士,荷蘭政府積極推行

 

最早的組織性汽車共享,係從瑞士開始,1990年代再擴及鄰國如荷蘭、德國等地,其後不斷發展,迄至2012年底,全球已有27個國家、170萬人加入了汽車共享的行列。

 

瑞士、荷蘭與德國,這三個汽車共享的先行國家,其引入汽車共享的方式卻是各自不同。

 

瑞士與德國是「由下而上(bottom-up)」,由想要共享汽車的消費者,自行發起類似合作社(cooperatives)的組織,這種模式通常由小規模、地區型的實驗開始,站穩腳步後才擴張至更大的範圍;而荷蘭式的汽車共享,則是「由上而下(top-down)」的發展模式,由交通部帶頭,將幾個對汽車共享有興趣、且已活躍於其他相關領域——如租車、交通資訊等——的大型全國性組織作為夥伴整合起來,並建立一個共同平台,以推動汽車共享。

 

回到台灣的脈絡來談,雖然當前台灣的汽車共享還未成氣候,但既然政府人士已表露出對汽車共享的興趣,在此,且讓我們稍探荷蘭汽車共享於1990年代的初期發展歷程。

 

▎政府只是建立平台,共享仍賴市場運作

 

荷蘭的汽車共享發展,看似由政府帶頭推動,實際上仍是市場主導的。荷蘭汽車共享基金會指出,荷蘭政府為共享政策所提出的規劃,充其量只是對於一個「既存的小型市場」所做出的反應——如果荷蘭的汽車共享市場沒有潛力發展,那政府的動作也就沒有機會奏效——因此,市場,或說是消費者,才是主導荷蘭汽車共享發展的核心力量。政府所發揮的功能,乃在於建立了一個開放性的平台,使參與業者之間的合作得以強化。

 

荷蘭有些汽車共享組織,其實也和瑞士與德國相同,是由民間自發創立的。這些自發性民間組織的汽車,通常也就置於其會員家附近。但,與瑞、德兩國那種合作社制度不同的是,荷蘭的汽車共享組織是徹頭徹尾的「企業」,其會員對於組織的運作無權置喙。

 

荷蘭的租車公司、車商、全國性的交通俱樂部等既存組織,提供創新型的租車服務,也均被歸類成汽車共享。但與荷蘭這種寬鬆定義相對的,卻是嚴苛的歐盟標準;歐盟以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接觸關係作為認定依據,租車是短期的,汽車共享則是長期的,兩者仍有不同。

 

 

荷蘭首都阿姆斯特丹以電動車加入汽車共享行列。 photo cedit:Franklin Heijnen(CC BY 2.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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▎荷蘭汽車共享發展初期的分類

 

從預約與使用的方式來看,荷蘭的汽車共享可分為三類:

 

 

 

 

    1. 社區汽車共享:與瑞士及德國常見的「汽車共享合作社」類似,車子停放在會員的家附近;會員除了需付月費或年費,還要繳納一筆押金,退會時才可以拿回。入會後,會員能得到一張晶片卡,每次取車時,需使用這張卡開啟停車位附近一個裝有車鑰匙的小盒子。使用者每次至少需租借一小時,借畢後需將車輛停回原處;時間、里程、車種皆納入每次使用費的計費標準中,電腦也會將駕駛資料自動傳回控制中心,以便收費。

 

 

    1. 汽車共享券:通常由租車公司推動。共享汽車的價錢比一般租車低,使用者只要購買一本共享券,便可使用某個車隊的車輛,但必須在借車前幾天就預約,且需於租車公司的營業時間內用電話預約。車輛停放在公司擁有的若干地點。每次借車都需出示駕照,也要繳納押金,至少需租借半天。借畢需將車輛停回原處。

 

 

    1. 訂車制:通常由全國交通俱樂部推動。消費者必須在每年度的開始之際,決定今年借車次數以及要借的車種,然後付費購買「訂車權」,在這之後如果想要更改,就再多付錢即可。除此之外,消費者甚至不需付押金,每年僅需支付少許行政費用。使用車輛停放在俱樂部擁有的若干地點,消費者借畢後不需將車輛停回原處,可以甲地借乙地還。每次用車前,只需提前幾個小時在俱樂部的營業時間內電話預約就可以了,每次至少需租借24小時,每年至少需租借十天。

 

 

除此之外,還有一種「企業內汽車共享」的制度,亦即由一家公司購置若干車輛,並在其內部組織一個汽車共享機制,供員工使用,作為公司福利的一部分。

來源:

http://opinion.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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